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设备设施与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开展与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有关的卫星通信系统、卫星广播电视系统、关口站、地球站和配套通信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国防建设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投资、电信、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实施非法侵入、干扰、破坏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基础设施的活动,不得危害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基础设施安全。
- 制定机关
- 国家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广电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