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三章 设备设施与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

涉及终端设备入境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携带终端设备入境的人员、寄递终端设备的收件人,应当主动向海关申报并配合查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办理终端设备入境手续,但法律法规对入境申报和查验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国家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广电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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