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三章 设备设施与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
涉及终端设备入境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携带终端设备入境的人员、寄递终端设备的收件人,应当主动向海关申报并配合查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办理终端设备入境手续,但法律法规对入境申报和查验另有规定的除外。
- 制定机关
- 国家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广电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设备设施与服务管理
涉及终端设备入境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携带终端设备入境的人员、寄递终端设备的收件人,应当主动向海关申报并配合查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办理终端设备入境手续,但法律法规对入境申报和查验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