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三章 设备设施与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终端设备接入境内公用电信网和在境内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的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和核准。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和终端设备在境内使用,仅可连接在境内合法运营的卫星通信系统。
- 制定机关
- 国家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广电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