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二章 发展与促进第十四条鼓励国家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在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技术和服务人才培养、教育培训等方面开展协作。制定机关国家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广电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