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二章 发展与促进

第十四条

鼓励国家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在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技术和服务人才培养、教育培训等方面开展协作。

制定机关
国家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广电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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