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二章 发展与促进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以及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制定机关
国家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广电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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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