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电子证照运行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 第三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电子证照运行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管理制度,包括证照应用服务、系统运行管理等,并指定专人负责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管理工作。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