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电子证照运行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三条

评价程序与要求

(一)年度报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每年总结道路运输电子证照推广应用情况,并结合自查自评工作,形成年度报告,于当年11月底前报送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

(二)评价方式。评价工作采取实地考察、系统分析、抽样调查、年度报告核查等方式进行。对弄虚作假、谎报瞒报,经核查属实的,予以通报批评。

(三)计分标准。评价按照年度进行,实行计分制。评价内容和指标详见附表2。

(四)定期通报。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每年综合形成评价结果并予以通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整改通报的问题。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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