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电子证照运行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电子证照运行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二条第四章 监督与评价第二十二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内道路运输电子证照推广应用工作,做好电子证照应用服务、系统运行和自查自评工作。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