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电子证照运行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电子证照运行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二章 应用服务要求第十三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的宣传培训,提高相关业务办理及执法人员的业务服务能力,引导广大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积极使用电子证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