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电子证照运行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二章 应用服务要求
第十二条
电子证照的共享使用应由持证主体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授权,未经授权不能共享使用。经授权的道路运输电子证照加注件,可作为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办理的电子存档。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向社会公开通过电子证照系统共享获得的电子证照信息。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应用服务要求
电子证照的共享使用应由持证主体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授权,未经授权不能共享使用。经授权的道路运输电子证照加注件,可作为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办理的电子存档。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向社会公开通过电子证照系统共享获得的电子证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