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第二章 定密授权
第六条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以下简称授权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作出定密授权。
(一)中央国家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权的决定;
(二)省级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权的决定;
(三)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予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权的决定。
定密授权不得超出授权机关的定密权限。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得再行授权。
- 制定机关
- 科技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