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定密责任人和具体开展定密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机关、单位应当及时纠正并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一)应当确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而未确定的;
(二)不应当确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而确定的;
(三)超出定密权限定密的;
(四)未按照规定程序定密的;
(五)未按规定变更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保密要点、知悉范围的;
(六)未按要求开展解密审核的;
(七)不应当解除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而解除的;
(八)应当解除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而未解除的;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 制定机关
- 科技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