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第六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机关、单位未依法履行定密管理职责,导致定密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定密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制定机关科技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