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机关、单位未依法履行定密管理职责,导致定密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定密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制定机关
科技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