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三条第六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指导和监督,发现下级机关、单位定密不当或者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也可以直接作出确定、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制定机关科技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