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备 案

第三十一条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提前解除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应当进行备案: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当年确定、变更和提前解除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情况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其他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提前解除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应当在确定、变更、解除后2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科技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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