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八条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提前解除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在作出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书面记录、技术性和政策性材料,以及专家组名单应当归档备查。

制定机关
科技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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