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七条
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提前解密:
(一)已经扩散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科学技术秘密事项范围调整后,不再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
(三)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
提前解密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单位决定。
- 制定机关
- 科技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
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提前解密:
(一)已经扩散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科学技术秘密事项范围调整后,不再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
(三)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
提前解密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单位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