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七条

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提前解密:

(一)已经扩散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科学技术秘密事项范围调整后,不再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

(三)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

提前解密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单位决定。

制定机关
科技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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