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第四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第二十五条持密单位在境内与非涉外机构开展科学技术交流、合作、转移转化等活动,如果涉及保密要点,应当由持密单位报请原定密机关、单位批准。制定机关科技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