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五条

持密单位在境内与非涉外机构开展科学技术交流、合作、转移转化等活动,如果涉及保密要点,应当由持密单位报请原定密机关、单位批准。

制定机关
科技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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