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三条

定密时所依据科学技术秘密事项范围发生变化的,机关、单位应当在原定保密期限届满前对所确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保密要点、知悉范围及时作出变更。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单位决定。

制定机关
科技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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