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一条
确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应当按照以下途径进行:
(一)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有定密权限的,应当依法确定名称、密级、保密期限、保密要点和知悉范围;
(二)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没有定密权限的,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向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上级机关、单位提请定密;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向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提请定密;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定密;
(三)实行市场准入管理的技术或者产品涉及的科学技术事项需要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向批准准入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请定密。
- 制定机关
- 科技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