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四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

第十八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保密期限可以是应当保密的时间段,也可以是明确的解密时间;不能确定具体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明确、具体、合法的解密条件。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保密期限,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

制定机关
科技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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