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四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

第十七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密级应当根据与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关联程度确定为绝密、机密或者秘密。

制定机关
科技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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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