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第四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第十七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密级应当根据与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关联程度确定为绝密、机密或者秘密。制定机关科技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