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三章 定密责任人
第十三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发现其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调整:
(一)定密不当,情节严重的;
(二)因离岗离职无法继续履行定密职责的;
(三)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建议调整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从事定密工作的。
- 制定机关
- 科技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定密责任人
机关、单位负责人发现其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调整:
(一)定密不当,情节严重的;
(二)因离岗离职无法继续履行定密职责的;
(三)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建议调整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从事定密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