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三章 定密责任人

第十二条

定密责任人的职责:

(一)在定密权限范围内,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以及无相应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提请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保密要点和知悉范围;

(二)同本机关、本单位确定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持有单位(以下简称持密单位)签订保密责任书;

(三)对本机关、本单位确定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

(四)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且无权定密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提请上级有相应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定密。

制定机关
科技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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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