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三章 定密责任人
第十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
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本机关、本单位分管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业务工作的负责人、产生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较多的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由于岗位职责需要的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
- 制定机关
- 科技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定密责任人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
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本机关、本单位分管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业务工作的负责人、产生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较多的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由于岗位职责需要的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