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商业银行持有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产品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应纳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风险管理。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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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