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三十条第四章 附则第三十条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外国银行分行等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参照本指引执行。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