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三十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外国银行分行等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参照本指引执行。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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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