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 第二十九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二十九条第三章 信息管理和风险预警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与信誉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建立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必要时应当要求授信对象出具经商业银行认可的中介机构的相关意见。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