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信息管理和风险预警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给集团客户授信后,应当及时将授信总额、期限和被授信人的法定代表人、关联方等信息登录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相关部门的信贷登记系统,同时应做好集团客户授信后信息收集与整理工作,集团客户贷款的变化、经营财务状况的异常变化、关键管理人员的变动以及集团客户的违规经营、被起诉、欠息、逃废债、提供虚假资料等重大事项必须及时登录到本行信贷信息管理系统。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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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