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十七条

第二章 授信业务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在授信协议中约定,要求集团客户及时报告被授信人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二)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 (三)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 (四)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