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十七条
第二章 授信业务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在授信协议中约定,要求集团客户及时报告被授信人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二)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 (三)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 (四)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授信业务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在授信协议中约定,要求集团客户及时报告被授信人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二)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 (三)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 (四)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