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十二条

第二章 授信业务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

一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余额(包括第四条第二款所列各类信用风险暴露)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否则将视为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 当一个集团客户授信需求超过一家银行风险的承受能力时,商业银行应当采取组织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和贷款转让等措施分散风险。 计算授信余额时,可扣除客户提供的保证金存款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银行业监管机构可以调低单个商业银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余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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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