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十一条

第二章 授信业务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内各个授信对象核定最高授信额度时,在充分考虑各个授信对象自身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同时,还应当充分考虑集团客户的整体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最高授信额度应当根据集团客户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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