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十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从业资格管理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从业资格管理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