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水路运输企业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水路运输企业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