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十四条

需要聘用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的水路运输企业,应当聘用依照本规定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

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应当按照所取得的《资格证书》注明的类型和种类范围从事相关作业活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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