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十三条第三章 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从业资格管理第二十三条2年内未从事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申报或者危险化学品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应当重新申请考核和从业资格。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