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申报员、检查员从业资格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近2年内的考核合格证明;

(二)首次申请的,应当具有在同1个从业单位连续3个月的相应业务实习经历,提交从业单位的实习证明;

(三)检查员具有正常辨色力,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

(四)无因谎报、瞒报危险化学品违规行为曾被吊销从业资格的情形。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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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