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申报员、检查员从业资格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近2年内的考核合格证明;
(二)首次申请的,应当具有在同1个从业单位连续3个月的相应业务实习经历,提交从业单位的实习证明;
(三)检查员具有正常辨色力,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
(四)无因谎报、瞒报危险化学品违规行为曾被吊销从业资格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