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七条

组织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考核的部门,应当在公布考核合格人员名单后10个工作日内,向考核合格人员颁发《资格证书》。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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