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十七条第三章 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从业资格管理第十七条组织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考核的部门,应当在公布考核合格人员名单后10个工作日内,向考核合格人员颁发《资格证书》。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