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十五条第三章 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从业资格管理第十五条报名参加考核的人员应当向组织考核的机关提交报名申请和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