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十二条

第三章 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二条

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经考核合格,具备相应从业条件,取得相应种类的《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见附件),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资格证书》按照危险化学品国际水路运输和国内水路运输类型,细分为包装、散装固体、散装液体等种类,并在证书备注栏中予以注明。

《资格证书》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式样及编号,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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