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工程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 第六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国工程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第六十一条第十章 附则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中国工程院负责解释。制定机关中国工程院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