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工程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第五条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中国工程院是重点专项的主责单位,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是重点专项的工作组成员单位。

制定机关
中国工程院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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