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工程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 第五条独立法条中国工程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第五条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五条中国工程院是重点专项的主责单位,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是重点专项的工作组成员单位。制定机关中国工程院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