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工程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第四十四条

第七章 重点专项管理和总结验收

第四十四条

重点专项执行期结束后,专业机构应对重点专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报中国工程院。工作专班在此基础上组织对重点专项的目标实现程度、任务布局合理性、组织管理水平、效果与影响等做出全面总结。重点专项实施情况总结报告于专项执行期结束6个月内报送科技部。

制定机关
中国工程院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