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工程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第四十三条

第七章 重点专项管理和总结验收

第四十三条

重点专项执行期间,由于形势变化或实施需要,需对重点专项主要任务(含概算)进行重大调整或终止重点专项执行的,经院党组审批后,报送科技部、财政部审核,按程序报批。

制定机关
中国工程院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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