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工程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第四十二条

第七章 重点专项管理和总结验收

第四十二条

工作专班组织专业机构梳理汇总项目执行情况,形成重点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经中国工程院审核后,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科技部。

执行期5年及以上的重点专项,工作专班组织专业机构编制重点专项实施中期执行情况报告,报院领导审定后,报送科技部。

制定机关
中国工程院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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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