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工程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第四十条

第六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四十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牵头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6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由专业机构研究提出意见,报中国工程院审核批复。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制定机关
中国工程院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国工程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