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工程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第四十条
第六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四十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牵头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6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由专业机构研究提出意见,报中国工程院审核批复。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 制定机关
- 中国工程院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六章 项目过程管理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牵头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6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由专业机构研究提出意见,报中国工程院审核批复。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