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工程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国工程院负责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对重点专项实施绩效负总责。专业机构受中国工程院委托,具体承担项目管理工作。项目牵头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重点专项管理全流程纳入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

制定机关
中国工程院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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