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工程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 第三十九条独立法条中国工程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第三十九条第六章 项目过程管理第三十九条对未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项目,按原渠道上缴项目结余中央财政资金,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牵头单位暂停3年本重点专项申报资格。制定机关中国工程院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