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工程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三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满6个月内,中国工程院指导专业机构依据项目任务书和有关要求分类开展综合绩效评价。

专业机构制定年度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方案报中国工程院审核,并根据评价结果形成本年度综合绩效评价情况报告报中国工程院备案,由中国工程院向项目牵头单位下达综合绩效评价结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应突出目标导向、成果导向,注重核心目标和代表性成果,严把项目验收关。

制定机关
中国工程院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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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