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工程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满2个月内完成综合绩效评价材料准备,项目下设课题的,应组织完成课题绩效评价,并通过信息系统提交相关材料。

制定机关
中国工程院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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