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工程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国工程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第三十六条第六章 项目过程管理第三十六条项目牵头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满2个月内完成综合绩效评价材料准备,项目下设课题的,应组织完成课题绩效评价,并通过信息系统提交相关材料。制定机关中国工程院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